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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州商会章程

2020年12月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高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Gao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zhou.缩写:GCCG。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高州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州市投资兴办,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等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本会单位会员须为高州籍在穗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广州市投资兴办,持有广州市(含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无不良经营记录。个人会员为高州籍在广州生活的自然人,可创业人士、高管等,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并登记于本会名册。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筹备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监事以及首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申请退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不遵守本会章程的。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首席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首席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键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任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的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议由首席会长召集和主持。首席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轮值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或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首席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首席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首席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首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商会设立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由首席会长、执行会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为充分发挥各执行会长的作用,保证商会日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设立执行会长年度轮值制度。由执行会长会议商定年度轮值的执行会长,每年度安排2名执行会长2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负责商会的行政、财务、商务与会员活动等事项。年度轮值执行会长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做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主持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三)负责商会日常开支审批管理;

(四)负责检查督促阶段商会工作的认真落实;

负责处理和答复本会秘书处请示的事项;

(六)负责出面接待本地和家乡政府、企业招商引资等公共事务,具体实施联合家乡政府、会员和各兄弟商会等商业资源、进行有效地商业对接、项目投资的牵头工作;

(七)负责接待和处理本商会会员及家乡需要帮助解决的重要问题;

(八)负责年度会员活动、互相走访、兄弟商协会互访交流等;

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的秘书长和首席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监事7名,其中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名、监事5名。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遂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新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首席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

执行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万元;

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万元;

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元;

常务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3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5千元;

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千元;

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千元;

个人会员每届缴纳会费2千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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