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广东省各异地商会:
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促进进口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粤外经贸财字[2013]6号),各异地商会所属会员企业中有进口业务的公司可享受此补贴待遇。为避免漏报、错报,造成该享受的政府补贴享受不到,联合会秘书处选择文件中的要点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理解,按文件要求及时申报。
特此通知
(要点见附件)
广东省异地商会联合会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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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数据信息:(仅供参考)
1、 每进口一美元产品约可补贴0.15元人民币。去年约400家企业共享受政府补贴2亿多元。
2、 进口产品约1600多种可享受此补贴。详情请登录广东省外经贸厅网站http:// www.gddoftec.gov.cn查看。
3、 去年至今年3月31号前的进口产品已报批去年补贴额度。今年4月1日后的进口产品,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申请今年补贴额度,过期不补。
4、 秘书处可发给电子版《粤外经贸财字[2013]6号文件》,需要的请联系。
5、 联合会可协助办理此补贴。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5号609 室
电话:020-61288677、87675733 87675735`
传真:020-61288668
邮箱:gdydsh@163.com
联系人:孙培清
18620998903
13902406878
附件二
一、贴息的支持方向
(一)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每年开始受理贴息申报时,可登陆广东省外经贸厅网址:http:// www.gddoftec.gov.cn查看)中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对企业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进口《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利息、开证费,给予进口贷款贴息支持。
(三)对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申请资料费用给予资助。
二、贴息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请进口贷款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与金融机构签订进口贷款及贸易融资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的企业(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申请进口贷款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进口合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贷款利息或开证费,申报期前完成进口报关。
(四)申请进口贴息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享受中央、省财政贴息。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
三、贴息标准
(一)进口贴息。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3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产品、技术进口额确定贴息系数及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限额,核定贴息金额。
(二)进口贷款贴息。
对企业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进口
《目录》中的技术和产晶支付的利息、开证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
四、贴息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请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政策宣传至所辖县(区),并组织企业申报。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进口贴息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以及申报说明(附件1) ;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201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
(8)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每类进口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2.申请进口贷款贴息需提交的资料:
(1)2012年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4 ) ;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2 年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附件5 ) 及其电子数据;
(4)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及相关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7)进口技术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双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双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
(9)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以上材料按每项进口对应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市(区)所属企业向所属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辖地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和汇总;归口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报送进口贴息申请资料。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外金处)报送进口贷款贴息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进口贴息申请资料:
(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13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通知第四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只报省外经贸厅)。
2.进口贷款贴息申请资料:
(1)本地区、企业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12年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初审汇总表(附件6 ) 及其电子数据;
(3)本通知第四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只报省外经贸厅)。
(四)审核与拨付方式。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核全省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于6月15日前将进口贴息和进口贷款贴息审核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于6月30日前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各地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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