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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某校长带女学生开房案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31 14:20:49  阅读次数: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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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律师说法:一、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不等于起诉的罪名;二、涉案女学生处女膜是否破裂对案件性质的影响;三、行为人究竟是强奸还是猥亵。

    据媒体报道,近期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发生于5月8日的海南万宁某校长带女学生开房案,近日又有了新进展:万宁市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以涉嫌强奸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海网万宁5月24日消息)

     律师说法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不等于起诉的罪名

     媒体以《海南检方将以涉嫌强奸起诉带小学生开房校长》为题报道该则新闻,从法律的角度,是不严谨的。根据媒体的报道,万宁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移送万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起诉的罪名是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完毕后,认为应当起诉时认定罪名,尽管实践中起诉的罪名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常常是一致的,但是两者毕竟不是等同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认定罪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导致案件起诉的罪名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将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的罪名,并不严谨。

     二、涉案女学生处女膜是否破裂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涉案女学生处女膜是否破裂,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其实并无多大意义,不能仅根据涉案女学生处女膜是否破裂来认定是否存在强奸。
 
     即使涉案女学生处女膜破裂,也并不能必然得出存在强奸的结论。处女膜破裂,说明涉案女学生很可能有过性行为,但是不能认定和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的一定是该校长,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前有媒体报道,涉案女学生陈述当晚该校长并没有和她们发生性关系。

     即使涉案女学生处女膜没破裂,也并不能必然得出不存在强奸的结论。涉案女学生属于幼女,强奸幼女的既遂标准采用“性器官接触说”,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和受害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即为强奸既遂。此外,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被害人处女膜也不一定会破裂,故不能根据涉案女学生处女膜没破裂就必然得出不存在强奸的结论。

     三、行为人究竟是强奸还是猥亵

     强奸是基于性交的目的,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该案逮捕的时候,涉案校长涉嫌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强奸罪。因为没有看到案件材料,无法通过分析证据来分析行为人的性质,但是有一个思路可以得出结论:根据证据审查涉案校长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与涉案女学生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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