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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04-08 14:16:19  阅读次数: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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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5、《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
 
  办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可放宽至20个以上;行业协会须有5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会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异地商会须有3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三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广州市民政局审批→印发批复文件→窗口取件
 
  所需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会长签名)。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1215表),并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2份)。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
  5、《会员名册》(1209B表,其中,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附加盖公章的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1209A表)。
  7、有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1203表)。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12、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提交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筹备公告。
  13、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其他设立监事会(监事)的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1205A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5、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16、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
  17、受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须亲笔签名)。
 
  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期间不计入在内)。
 
  备注
  1、不予成立登记的情形:(1)拟成立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2)不符合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3)有证据证明筹备活动不符合要求。(4)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有困难的,可暂缓提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先审查其他规定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交。
  3、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广州市财政局)。
  4、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15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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