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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面大幅提高
发布时间:2014-05-28 14:03:51  阅读次数: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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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实施以来,对减轻我省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和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我省2012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面为16%,减免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同比增长20%。

  本次扩大小微企业优惠范围和简化备案流程后,预计将惠及我省近50万户企业。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16%,提高到75%以上。

【政策解读】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问: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问: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5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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